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时,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法院或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三)不
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10、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11、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十章—第十二章:有限责任公司
一、知识点:
1、有限公司特征:(1)人资两合性。(2)封闭性。(3)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4)设立程序简单。(5)组织设置灵活。(6)公司股东的直接关联程度高。
2、我国《公》规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人:(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董事。(3)任一监事。
3、特别决议(重要事项),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公司股东会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1)公司增减注册资本。(2)分立、合并或变更公司形式。(3)公司解散。(4)修改章程。
4、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国独不设股东会。
“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指生产经营货币、法定纪念币、邮票、预防用生物制品、具有军事用途的核心产品及关键部件等产品的公司。
“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指经营自来水、煤气、供电、热力等城市公用事业、跨省电网、邮政业、广播电台、电影制片、新闻出版、军用武器生产、出口信用保险、放射性矿产开采等行业的公司。
5、合资有限公司法律特征:(1)股东必须由外国股东和中国股东共同组成。(3)设立必须经过中国有关机关审核批准。(3)适用中国法律。
6、当合资有限公司协议与公司发生抵触时,以合同为准。当公司合营合同与合营章程发生冲突时,以章程为准。即章程>合同>协议。
7、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规定,合资有限公司只设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和监督机构。董事长和副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任期4年,继续委派可连任。
8、在合资公司中,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事项:(1)合资公司章程的修改。(2)公司中止、解散。(3)注册资本增加、减少。(4)合并、分立。
9、在19世纪中叶以前,已形成了股份公司和合伙的两元制度的是英国。
10、现代西方国家采用最多的公司形式,其数量点公司总数首位的是:有限公司。
11、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9人,监事会成员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