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如要对7项事项作出决议,须遵循“两个过半数”,即:①须由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②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领会)
是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的临时机构(是募集设立时)。
由于采取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已认购全部股份,没有其他认股人,所以发起设立时公司章程由发起人通过即可,董事、监事选举也都是由发起人自行选举,但仍须召开创立大会,其职权主要为上述⑤⑥⑦;采取募集设立时除发起人之外还有其他认股人,所以公司章程的通过和董事、监事的选举须以创立大会的形式集体行使权利。二者本质相同,区别:因募集设立还有其他认股人,而发起设立中发起人就是全部认股人。
(七)公司设立的原则(论述)
1、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和限制。
2、特许设立主义。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布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
3、核准主义,也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批准。
4、准则主义(登记主义),指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严格的准则主义原则。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三、新法概要
(一)公司设立问题
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完成的结果,意味着公司已经取得法人资格。
(1)公司成立,因设立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直接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承受;
(2)公司设立失败,由设立人对设立时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公司法人资格尚未确立,设立人的财产与公司财产尚未分离。
1、公司设立的立法例
准则主义
即只要符合法定设立条件,便可申请登记成立公司,无须行政机关审批,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准则主义,部分因行业特殊性等原因采取核准主义
核准主义
既要符合法定设立条件,还须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核批准,又称审批制,股份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而公开发行股票,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证监机构的核准文件。三资企业的设立采取核准主义
2、公司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
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有限与股份均可采取。
募集设立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一般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注意领会
①有限公司由1-50个股东出资设立
②设立股份公司,应有2-200个发起人,且其中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3、公司设立程序:
(1)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①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②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③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不需登记
④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⑤必须如实在公司名称中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⑥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文件:全体发起人或股东签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