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当母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属公司股东有限责任例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虽母常为子控股股东,但子还有其他股东,即子并非母下属,是独立的法人,母对子的控制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实现,实践中母高管直接任免子管理人员的做法,侵害了子公司其他股东的权利。
D、“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既可能是对公司,也可能是对其他股东;
E、股东权利的滥用集中表现在表决权滥用方面:决议内容违法无效;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因此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如果滥用表决权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2)转投资限制的放宽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A、公司不能向合企、个企投资,因二者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公司成为其出资人,则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加剧,易造成公司的连带破产。
B、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连带责任出资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即成为该公司股东,在控制、支配关系形成时,便形成母子公司关系,否则仅是一般性的持股。
(3)分公司(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A、有限、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B、合伙企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C、由投资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登后,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D、需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销售机构)时,须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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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法简史
一、知识点
1、公司法发端于17世纪初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其中影响力最大的是英国。英国最早被称为公司的商业组织,是殖民公司。英美学者认为英国东印度公司是现代股份公司的鼻祖,我国学者支持德国黎赫曼的主张,即现代股份公司起源于17世纪初的荷兰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
2、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上主要的分水岭是南海泡沫事件,该事件是英国1720年匆匆通过《泡沫法令》的真正原因。
3、1843年,格兰斯顿成为英国皇家贸易委员会主席,其促成颁布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合股公司法》(1844年),该法采用3个原则:(1)规定了成员的最低额;(2)确立了以登记方式成立法人的程序;(3)确立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
4、早期在美国,公司方面的立法属于州立法范围。
5、最早提出公司资本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的是法国。
6、《欧洲公司条例》的具体情况:适用对象一定是跨国公司,必须在它总部所在的成员国注册登记,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12万欧元等等。
7、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是:《公司律》。
8、2002年美国布什总统签署的,旨在结束低道德标准和虚假利润时代的企业改革法案是:《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
9、德国对世界公司法发展所作的第一个重要的贡献是1892年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也成为最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家。
10、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与两合公司两种。当代最新公司法之一的法国公司法颁布于1966年。
二、记忆
(一)1948年以来的英国公司立法的特色:
1、政府有形之手对公司监管力度加强。
2、公司立法由人本位转向社会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