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去清偿债务,即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五)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点:(论述)
1、确立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
2、选择两种公司形态。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是世界上最成熟的且被普遍采用的形态)
3、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
4、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
5、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而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
6、专章规定法律责任。
7、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
三、新法概要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的取得与消灭:自公司成立时取得,具体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取得,自公司终止时消灭,具体为注销登记之日
2、公司的行为能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行事时,其直接代表公司,法律后果由公司直接承担。法代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领会:在担保方面加以放宽:公司为他人(对外)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内)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上述股东或受以上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
公司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是对股东而言。合企合伙人、个企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企业的财产与其出资人的财产并没有分离,财产没有分离便导致了责任的连带性。
★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为了限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的分类
1、以股东责任范围为标准: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部分无限、部分有限)、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
2、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封闭式公司(有限),股东有人数限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转让;开放式公司(股份),股东无人数限制,股份可自由转让。
3、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人合公司(无限责任)、资合(股份)、人合兼资合(有限)。
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母公司与子公司(两个独立法人,母对子持有相当份额股份,已达到能够对子进行实际控制、支配);总公司与分公司(分是总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分领取《营业执照》,独立进行经营,不独立承担责任,其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
5、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股份、有限、独资
6、以公司国籍为标准,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1)外国公司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是外国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投资而在中国注册设立的中国法人,通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其公司名称一般注明“中国”二字,以与其本国公司向区别,如: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2)外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①分支机构的设立采取审批制;②应在其名称中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应在分支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③撤销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同时,由于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外国公司承担。
★(1)母子公司关系问题、股东权利滥用问题
A、母仅是子公司股东之一,正常,母对子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