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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10月法律自考公司法串讲笔记(一)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2-16 13:31:12

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募集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一人有限公司采取法定资本制,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类型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公司

  3万元

  一人有限公司

  10万元

  股份分公司

  500万元

  保险公司

  2亿元

  证券公司

  根据公司业务范围不同,区分为5千万元、1亿元、5亿元三种

  商业银行

  (1)全国性商业银行10亿;(2)城市1亿;(3)农村5千万元。

  拍卖公司

  (1)一般,注册资本100万以上;(2)文物,注册资本1千万以上

  2、出资方式及出资程序:

  出资方式

  (1)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合伙企业在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

  出资程序

  (1)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2)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段。

  (3)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出资不实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不足额缴纳的,应向公司补缴,并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领会:

  出资不实、股东资格及对外债务承担:

  (1)实际出资只要已达到法定首次缴纳最低限额,则公司成立不受影响,出资人虽未足额缴纳出资,但其股东资格不受影响,该出资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与补缴差价(出资填补)责任,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实际出资未达到法定首次缴纳最低限额,则公司不能成立,出资人无法取得股东资格,有限公司的出资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实出资人对其他没有违约的出资人承担章程所定的违约责任。

  在公司破产时如发现有出资不实的情况,属于上述第(1)种,则该不实出资人应补交差价,并列入公司破产财产,换言之,此时仍承担有限责任;如属(2)种,则公司不成立,有限公司的出资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公司不成立意味着公司与出资人财产不分离。

  4、抽逃出资问题:

  股东财产应与公司财产相分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出资后,不得抽回其股本,但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除外。

  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10%的罚款。

  ※5、出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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