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公司法比较
2005年10月27日修订,未修改原法条文仅占10%.
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新增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增加股东有限公司可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新增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股票制。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项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集中使用。
3、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
原法: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10万元。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
新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3万元。
4、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元。
原法:最低1000万元。
新法:将限额降至500万元。
5、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原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
新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6、删去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
原法:公司可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50%.
新法: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7、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新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
原法: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新法: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9、规定有限公司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退出机制。新增
有限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本法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10、上市公司要设立独立董事。新增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1、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来严格的规范。新增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到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