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考办对公司法出台新法律后如何使用自考教材公司法2004版的通知,按公司法2004版自考教材和大纲为顺序,花费了大量业余时间,将教材引用的法律法规与最新法律法规条文一一对照\替换,整理出了最新详细的复习笔记。
凡新法规没有涉及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一律以公司法2004版自考教材和大纲为准;新法规涉及到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也以公司法2004版自考教材和大纲为基本意思而作了相应调整;对公司法2004版自考教材引用的主要旧法条作替换的同时还辑录了大量相关新法条……有兴趣者可作为复习的参考资料看。同时欢迎提出意见和修改
新法规主要涉及:
2005年10月27日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
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修订的《证券法》;
2006年5月8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7日修订的《企业破产法》。
最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
第一章 概述
一、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
1、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
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我国现行公司法为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并分别于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再次修订后于2006年1月1日实施,共13章219条。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
2、公司法的性质:
a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内外的组织关系,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具体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公司是财产的组织形式,公司法还就公司财产的构成、股东参与公司利益的分配等作出规定。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体,要从事各种管理、交易活动。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机构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同时对股票债券的发行、转让等行为进行规范。
b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公司法调整公司组织活动,就必须对参与公司活动的各种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公司法除规定实体内容外,还就保障权利实现、追究法律责任等程序法内容作出规定。
c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1)公司法中的规定,即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但强制性的占大多数。公司法是商法的组成部分,属于私法范畴,但私法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规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2)公司法体现了国家干预的原则。因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不纯粹是个人私事而是与整个社会想联系的,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国家通过立法干预,是为了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促进稳定经济秩序。
(3)公司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公司应严格按公司法规定运行和经营,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法也体现了经济民主的原则,对公司不是一味强制。在不违反法律精神、社会利益的情形下,公司仍有许多自主性权利。《公司法》中有许多任意性条款。对这些条款,公司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放弃适用。是选择适用还是放弃适用,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具体规定。
d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公司法是国内法,要为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保护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