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1.公司
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这一定义可以分解成三层意思:
a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即公司是以法定条件
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
公司作为法人,必然具备《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独立的财产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旦把自己的投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取得股权,而公司则对股东投入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具体包含三点:公司应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b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以法人内部组织基础为标准,可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公司的社团性主要表现为它通常要求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我国公司法在总体上坚持了社团性特征,例外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唯一,分别为一个自然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
c公司是营利性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必须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取超出资本的利润并将其分配给投资者。公司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和固定性,即具有营业性的特点。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非营利性法人组织的重要特征。
在我国,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全部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独立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的财产与设立时的资本不一致)。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机关法人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是代表国家从事管理的组织。它们从事管理活动时,是受国家的委托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其行为直接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在这些活动中,它们往往不以法人的名义而是以国家管理者的面目出现的。只有在它们从事商品交换时它们才以机关法人的资格出现。与其它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国家机关是依据法律和行政命令而成立的。“有独立经费的机关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这就是说,国家机关要成为法人必须具有独立的经费,国家机关的经费是根据其工作需要,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形成的。由此可见,国家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并不需要经核准登记,一旦其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便具有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各类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单位。特征是:(1)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活动,这是说这些法人的存在主要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它们也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不应当以营利为目的;(2)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据本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有两种情况:一是具备法入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二是依法需办理法人登记的,从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