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25)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5 15:07:33

 
    4、合并协议的通过、批准。公司合并事关股东权益,必须由股东大会通过。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关公司合并属于公司重大事项,适用特殊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此外涉
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协议,必须报请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5、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的编制、通告债权人。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资产及负债状况、股东权益的主要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是公司合并中必须编制的报表。公司还要编制财产清单,为清晰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应翔实准确,做到账实相符。新《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办理合并登记。依照合并中不同公司的生灭变化可分为三种情况办理工商登记:(1)设立登记。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前提,非经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商业活动。(2)变更登记。存续公司因合并行为的完成,使其股东、公司章程、资本结构均发生了重大变化,需办理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无论新设合并、吸收合并都必须导致其中一方或多方当事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这也是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法定解散的情形之一,因此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应当自合并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向登记机关报送的文件包括:合并协议、合并决议或者决定、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证明等。

  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还规定: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四)公司合并中对相关主体利益的保护

  A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1、股东对合并信息有知情权。新《公司法》第34、98条的规定自然包括公司负有将作出的有关合并决议向股东披露的义务。

  2、合并中异议股东有股份回购请求权。根据新《公司法》第143条可知: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新《公司法》第143条可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应当收购,并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合并中股东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制度。新《公司法》规定:(1)股东在公司合并中有表决权,合并决议必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以复杂多数通过,股东对公司合并决议有否决权(在未达到法定多数时);(2)规定董事和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以及表决权排除等股东相对方义务;(3)股东在自身权益受非法侵害时有权直接起诉。

  B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1、通知和公告义务。新《公司法》第174、205条规定了合并的公司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告知的义务,并规定了告知的时间和方式。还规定了未通知和公告的象征法律责任。

  2、债务自然移转制度。参与合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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