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记成立公司,无须行政机关审批,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准则主义,部分因行业特殊性等原因采取核准主义。
我国公司制度实行的设立原则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公司法》颁布之前实行的是严格的核准主义原则,设立公司都是按照程序由政府审批。《公司法》颁布后,我国抛弃了单一的核准主义原则,实行的是准
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新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3.公司设立的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是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出资或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主要特征是公司发行的股份不向社会公开募集,在全体发起人范围内认购全部股份。此种设立方式对社会公众利益影响相对较小,成立后的公司股东也具有稳定性、封闭性等特点,比较适应中小型合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均可采取这种方式设立。发起设立的法律限制:
新公司法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第81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募集设立,又称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按法定程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能采取这种设立方式(新公司法第78条)。
主要特征:一是向社会公众公开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二是募股的顺序是先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然后余额部分由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认购,所以又称渐次设立。三是与发起设立相比,募集设立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法律对此规定的程序严格和复杂。
募集设立包括:A、社会募集,即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其最突出特点是股份募集对象的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但程序复杂、成本最高。B、定向募集,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