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的公司法发展史:
(一)旧中国早期的公司立法:我国封建社会长期以来“重农抑商”传统的束缚下,企业的规模和组织形式的发展都极为缓慢。在图新自强的洋务运动中,官僚资本家组建了中国第一批公司企业,其中较为著名的有:1872年的轮
船招商局,1878年的中兴煤矿公司,1878年上海机器织布局等。
1903年清政府颁布《奖励公司章程》,于1907年修订。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诞生于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1904年1月),该法共131条,分11节内容,即为“公司分类及创办呈报法、股份、股东权利各事宜、董事、查账人、董事会议、众股东会议、账目、更改公司章程、停闭、罚例。”将公司分为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种。1910年对《公司律》修订名为《商律草案》。
(二)民国时期公司立法: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29年12月4日完成《公司法》、1931年7月1日施行,1946年修改,增列了有限公司。同时颁布施行的还有《公司施行法》,《公司登记管理规则》。国民党政府对1929年《公司法》进行修订,并于该法大量吸收借鉴了英、美法的一些立法原则和具体本规定。这部《公司法》又历经1970年、2001年修改,至今在我国台湾地区仍沿用。
(三)改革开放前新中国的公司立法:建国初期,恢复国民经济,确立当时尚存的私营公司及其他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保护民族工商者经或和投资利益,1950年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51年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两法对解放前公司法中规定的5种公司形式,即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确认。
(四)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公司立法: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开始推行的改革开放政策,极大促进了生产力的进步,亦得到较快发展。可以说我国公司制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公司法》的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号获得通过,自199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经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于2006年1月1日实施。
第三章 公司设立
一、公司设立概述
1.公司设立的定义与性质: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包括公司发起、筹建到成立的整个过程。公司设立的性质,认识不一,存在三种学说:合伙契约说(即认为公司的设立是出自股东的合意,是一种合伙契约行为)、单独行为说(即认为公司的设立是各股东之间以组织公司为目的的个别单独行为的联合)、共同行为说(多数人主张公司的设立是两人以上为共同目的所进行的一致或共同行为)。
2.公司设立的原则:
a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这一原则在欧洲中世纪末商事公司刚刚兴起时盛行。
b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者议会通过颁发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曾在17世纪至19世纪的英国、荷兰等国家采用。
c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批准,最初为法、德等国所采用。既要符合法定设立条件,还须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核批准,又称审批制,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而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证监机构的核准文件(新公司法第94条)。三资企业的设立也采取核准主义。
d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公司设立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即只要符合法定设立条件,便可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