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新《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
⑤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新《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
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其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新《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
⑦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新公司法第8条)
二、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条件:
a股东或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b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c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d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e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f有公司住所。
(二)公司设立的一般程序
是指设立时必须完成的一系列设立行为的步骤与过程。
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有发起人发起、订立公司章程、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审批、缴纳出资、验资、申请设立登记、登记领照等。
就股份有限公司看,有签定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办理审批手续、股份的认购、建立公司结构并申请设立登记、公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