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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16)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5 15:26:40

 
   2.禁止性条件:新证券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这可能有两种原因:一是公司资信度差,过了募集债券截止日期仍没募足,二是募集债券截止日期未到而没募足。

  (2)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这一禁止发行条件中的“或者其他债务”,应该是指公司债券表明的债务之外的债务:“有违约或者延心支付本息的事实”,是指公司有不按约定的方式或期限履行自己偿债义务的事实,而且这种事实并非已经过去(或结束),而是仍然继续存在。

  (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二)普通公司债的发行程序:必须依照新公司法、新证券法等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需经过:

  (1)决议。根据新公司法第47、109、38、100、67条规定,可知:公司债发行的决议应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做出,必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2)申请。新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新证券法第17、19、20、23条规定: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 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3)核准。新证券法第24条和第26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新证券法关于责任条款上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债券的持有人。发行人的责任虽然没有变化,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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