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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20)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5 15:17:46

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并予公告。即: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记载已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变动情况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记载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7、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8、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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