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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20)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5 15:17:46


    证券管理办法第31条:认股权证上市交易的,认股权证约定的要素应当包括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期间或行权日、行权比例。

  证券管理办法第32条: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证券管理办法第33条: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

  证券管理办法第34条: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证券管理办法第27条: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即: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③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符合本办法第14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除外;

  ④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证券管理办法第28条: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

  证券管理办法第29条: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债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评级、偿还本息、债权保护适用本办法第16条至第19条的规定。

  证券管理办法第30条: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提供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第20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及偿还:新公司法第163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证券管理办法第21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证券管理办法第18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证券管理办法第35条: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法定义务:

  1、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2、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3、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4、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

  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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