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一、概述
(一)基本内容: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统称,有时简称“财会制度”,具体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所确立的一系列公司财务会计规程。公司会计制度,是指公
司会计体制、组织、会计记账、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程。新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新公司法第16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公司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的显著特点,是依法编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依据新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是公司最重要的会计报表,能较为全面的反映公司资金来源及其运用情况。具体而言,它是指反映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静态的财务状况,即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情况的会计报表。按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1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的规定,资产负债表以左右平衡式账户列示“借方”与“贷方”。左方为“借方”,记载各类资产项目,右方为“贷方”,记载各类“负债”和“股东权益”项目,左右借贷双方必须平衡,故资产负债表又称资产负债平衡表。
2.损益表:损益表是反映公司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损益表反映的是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动态的业务经营状况而非静态的财务状况,故学理上又称之为动态的会计报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通过该表,可以向股东、债权人、潜在的投资者、公司机、甚至政府有关部门等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报告期内动态的财务状况,说明资金变化的原因。
4.财务情况说明书:是指对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会计报表所列示的资料和未能列示的但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所作的必要说有。
5.利润分配表:利润分配表是反映公司年度利润分本情况与年末未分配利润结余情况的会计报表。在会计实务中常将其作为损益表的附表。
在我国,公司在制作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时,应特别注意新公司法的有关要求。主要表现在:
1.关于制作时间。新《公司法》第16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1998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总则第八条的规定:“年度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出”。
2.关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查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制作完毕后,应“依法经审查验证”(新《公司法》第165条)。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是否行合法定程序,内容有无虚假或欺诈的部分,有否遗漏重大事实等。对“审查验证”的结果,应制作书面报告,并由“审查全证”人签名盖章。
3.关于股东的查阅权。根据新《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
(二)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律意义: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财务制度问题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财务制度方面的一些具体内容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