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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35)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5 13:51:54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七、撤销权和无效行为:

  (一)撤销权的范围。新《破产法》第31、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新《破产法》还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可撤销的行为,管理人都可以申请法院行使撤销权。新破产法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提前到了破产案件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时。

  (二)无效行为。新《破产法》第33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三)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的法律责任。新《破产法》第128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31条、32、33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2006年6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中规定了”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八、破产程序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破产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或资料。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审查。审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审查一般破产要件,即债务人有无破产能力,申请人有无诉讼能力、申请权以及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资格,法院有无管辖权,破产申请提出时有无破产障碍等。二是审查破产界限存在与否,申请人所述情况是否属实等。

  新《破产法》第7——13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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