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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44)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5 11:32:48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股东
会会议的召集。有首次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之分。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新公司法第40条规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人包括:(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董事;(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行使职权,主要以决议形式定之。股东会决议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决议。这是对公司一般事项所作的决议,只需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新公司法对此作了任意性规范,即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种是特别决议。这是对较之公司一般事项为重要的事项所作的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就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1、性质:它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以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机构。

  2.董事会的职权: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的职权包括: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新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至13人,但本法第51条有规定的除外;2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2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可以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也可以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董事任期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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