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第74条
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新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5年12月18日修订的新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二)公司增资: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增加资本,应依法定程序进行。
1.增资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2.增资的方法,有两种:(1)邀请出资,改变原出资比例。(2)按原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而不改变出资比例。
(三)公司减资: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1.减资的条件: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没有明确条件。
2.减资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基本程序包括:(1)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应由股东会依法作出特别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减资由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4)申请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减资的方法,也有两种
(1)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总资比例。
(2)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有:发还(即对已缴足的出资将起一部分返还给股东)、合并(即在公司亏损时依出资比例减少每一股东出资,以抵销应弥补的亏损)两种。
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第58条——第64条的规定: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规定的,适用新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