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的权利:
(1)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2)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3)董事
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问题、工资制度、社会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4)解雇职工时,要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有权就其认为不合理的提出异议。并派代表同总经理协商,协商不成的,工会有权请求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还可以起诉。
(5)有权要求合资公司支持工会的工作。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合营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三)合资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
1.折衷的授权资本原则: (亦称“折衷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认足章程中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只需认足第一次发行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部分,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根据实际需要而随时发行。但授权发行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总额。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规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由此可见,合资有限公司采用的是折衷的授权资本原则,但同时规定:未认足的资本,应由各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认足。另外,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合资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注册资本不得减少。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2.有关外资出资比例的规定: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中一个或数个股东的出资额未作任何限定。
3、合营各方的出资形式: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第三者评定。
4.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出资的条件优惠。可见,股权转让必须同时具备“投资者一致同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他方优先购买”三个要件,违反这些规定的,转让无效。
5、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9、21条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四)合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