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有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和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各自依法独立地承担各自的行为后果。股东对公司仅以其认购的股份数为限承担责任。
但新公司法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公司人格的独立性。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新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赋予了股份有限公司以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种类:
(1)依设立方式的不同为标准,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设立审批及注册登记外,政府及其它主体基本不介入设立过程,因而设立程序简单,设立成本低,设立行为的风险也小,便于公司迅速成立。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设立审批及注册登记外,政府依法还有权对公开募股的整个环节进行监控。
(2)依公司股票是否上市为标准,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因其股票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从而使其股票的流通性及变现能力极强,不仅使投资者能及时转移投资风险,也使部分投资者的投机心理得到满足。非上市公司,因其股票不得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缺少稳定、畅通的流通渠道而使其股票的流通性及变现能力受到影响。
(3)依公司股份是否由中外股东共同持有为标准,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外资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不仅适用《公司法》,而且适用(并且在有冲突时优先适用)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而中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内资企业,只适用《公司法》。
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根据新公司法第77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就是参与制定公司章程、依法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新公司法第79条);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新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新公司法第8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