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持股主体的不同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及外资股:
(1)国有股。又可依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
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它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2)法人股。是指一般的法人企业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3)个人股。是指单个自然人以其合法财产向股份公司投资形成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我国股份制试点进一步将其分为社会个人股和企业内部职工股。
(4)外资股。是指由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向公司投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5.依是否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股份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人民币股和人民币特别股:
(1)人民币股。又称A股,是指专供我国的法人和公民(不含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份。如上述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即属于A股。
(2)人民币特种股。是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或港元认购和交易,专供外国和我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买卖的股份。又可分为B股和H股。B股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美元认购和交易,在我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人民币特种股;H股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港元认购和交易,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人民币特股。
(三)股份(票)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未筹集资金或为其他目的而向投资者出售或分配自己股份的行为。凡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售的为公开发行;只对少数特定投资者出售或分配股份的为私募发行。我国法律几乎没涉及私募发行但不能认为不允许或不存在私募发行,如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及配股行为就属典型的私募发行行为。
1.股份(票)发行的原则:新公司法第127 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新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公开原则。指发行人在发行股份前,应将与发行股份有关的一切信息予以公开披露的原则。要求发行人所披露的各种信息必须真实全面。
股份发行需公开的事项基本分两类:一是关于公司及发行股份的基本情况;二是关于股份发行操作安排方面的情况。公司应当将与股份发行有关的文件在指定的报刊上刊载,使投资者及时、有效地获取相关信息。
(2)公平原则。是指发行人在发行同种性质的股份时所提供的条件、价格完全相同,不因认股人的不同而设置差异的原则。具体包括:投资者有权获得平等的投资机会;同次发行的同类股份,发行的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兼顾公司的利益。这是民商法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的一般法律原则在股份发行中的具体要求,也是投资者利益保护和股东法律地位平等在股份发行中的体现。
(3)公正原则。是指是指对股份发行活动的监管和对股份发行争议或纠纷的处理应正确适用法律,对申请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发起人,依法应当受到政府的公正对待,处理结果要客观公正。只有政府首先做到公正地对待所有的股份发行人,才能促使发行人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的认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