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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63)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5 11:19:16

   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⑥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⑦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⑧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⑨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⑩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69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70条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五)其他。

  1、重大资产处置。新公司法第122条:“上市公司在2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董事会秘书。新公司法第124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因此,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必须设置的职位。其他公司是否设置由公司自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具有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职权和权利义务。

  3、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最早是在英、美等国家产生的。

  (1)独立董事一般都是来自公司外部的董事。

  (2)独立董事是与公司不存在商业往来或商业利益的非关联外部董事。

  (3)独立董事是非执行董事(又称非管理董事)。

  新公司法第123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国证监会2006年3月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3月16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都有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

  第十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二)

  一、概述

  (一)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时也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共同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属性。

  第二,股东既有境内投资者,也有境外投资者。

  第三,依法设立。

  (二)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类:一类是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另一类是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又称为人民币特种股票(简称B股),是指向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募集发行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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