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无故歇业。
5.外国公司自行撤销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申请设立的,外国公司当然也可撤销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只不过同设立分支机构一样,撤销分支机构也需向我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撤销。新公司法第198条规
定:“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离,应当按照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清算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我国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清算期间,不得基于非清算目的处分其财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十六章 公司集团
一、概述
(一)公司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或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二)法律特征:
1.联合性。即公司是由多个成员集合而成。公司集团组建的最低成员人数,我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至少应有5家子公司。
2.内在的有机联系。公司集团成员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集团成员之间法律联系的纽带是股权和章程、合同。
3.具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公司集团是一种具有多元化和多层次结构的企业联合。组织结构分为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多层次的组织结构有助于实现公司集团不同的功能目标,实现最佳经济效益。
4.非独立法人。公司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区别于集团公司的根本所在。集团公司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三)公司集团的分类:
1.我国对公司集团基本形式,根据公司集团成员发生联系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两种(1)股权式公司集团。股权式公司集团,这种公司集团的基本情况是,集团的核心公司与紧密层公司相互参股,或者核心公司间相互参股,或者核心公司直接控股紧密层公司,从而在公司集团内形成资产的一体化。(2)契约式公司集团。契约式公司集团是通过订立章程、合同的途径与其他公司企业进行联合的。各成员公司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即使是集团中的核心公司,也不能凭借其技术力量雄厚、经济实力强的优势而凌驾于其他公司之上。以上两种形式是基本形式,实践在大多是兼具两种形式特点的混合型公司集团。
2.国外对公司集团基本形式的划分:国外法学界一般将公司集团分为纯粹控股型公司集团、混合控股型公司集团、家族型公司集团三种形式:(1)纯粹控股型公司集团。纯粹控股型公司集团是指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母公司)设立的初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或其他有价证券,其本身不再从事其他方面的业务活动的公司。(2)混合控股型公司集团。混合控股型公司集团是指公司集团的核企业(母公司)除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外,本身也经营自己的业务活动。混合控股型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母公司)设立的目的并不在于控制或持有别的公司的股份,对其他公司的控制关系是因设立宗旨以外的原因形成的。(3)家庭型公司集团。家庭型公司集团是指一个家族,通过独资、合资、控股等方式控制一批企业,形成以家族为核心的公司集团。
(四)公司集团的作用以及从法律上加以调整的意义:
1.积极作用:(1)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的旧体制,合理调整产业组织机构;(2)实现规模经济,提高市场竞争力;(3)有助于政府改善宏观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