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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要点解析(5)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3 15:41:06

   (六)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

  1.公司合并

  (1)定义: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点睛之笔」公司合并如果用公式表示可以如下:

  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灭;A的人格存续;

  新设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灭。产生新的人格C;

  (2)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点睛之笔」公司合并之所以要提前还债或者提供担保,其原因就在于会损害原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例如:如果A、B两家公司要合并成为C公司,A公司有资产10万元,有债权人甲,债权10万元;B公司只有资产10元,有债权人乙,债权也是10万元;本来甲的债权可以全部获得清偿,乙的债权几乎全部无希望;但是合并后,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C公司概括承受,C公司按照甲公司、乙公司的债权比例平均接受清偿,甲公司、乙公司各分得5万元,甲公司因为合并受害,显然这是违反经营者的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的基本法律原则的,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提前还债或者提供担保,这样公司合并要么使原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前实现,要么经过提供担保,从而使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因此此为合法的程序。

  2.公司分立

  「点睛之笔」公司分立以公式表示:

  派生分立:A=A+B;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

  新设分立:A=B+C;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点睛之笔」公司分立不需要提前还债或者提供担保。因为分立后的公司之间要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公司的原债权人并无影响。

  (七)公司解散和清算

  1.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6)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有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的清算

  (1)清算组的组成:公司依照前述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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