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的种类
(1)根据债券是否记载持有人姓名,公司债券可以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二者的主要区别是转让方式不同。
我国目前已发行的债券绝大多数是无记名债券。
(2)以债权能否转换为股
权为标准,公司债券可以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行使选择权而由公司债权人变为公司股东。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变更一旦选定,就不可以再变更了,且其发行主体限定在上市的股份公司上。
「点睛之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公司的最低资本条件要求必然是:3000万元,原因是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债券的净资产要求是3000万元,但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是上市公司,这就要求达到上市的要求3000万元。
(3)以是否提供偿还本息的担保为标准,公司债券可以划分为担保公司债和无担保公司债。
2、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净资产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公司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点睛之笔」之所以限定举债的规模为净资产的40%,原因有二:首先,举债的规模过大会影响公司自身的经营,因为一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净资产用于还债过多影响自身的正常经营;其次,举债规模过大,导致公司的过多的经营资产变成债券形式,使优良资产变成不良资产,影响经营。
(3)收益水平。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可分配利润是指公司年度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的利润。
「点睛之笔」此条经常容易和股票发行的要求连续3年盈利交换混合出选择题。
(4)资金用途。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同时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债券利率。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7)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且应当同时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8)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①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②对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点睛之笔」所谓“其他债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就是强调公司的信用不好,不管是债券债务没有清偿,还是其他一般合同之债的违约都一样。
3、公司债券的转让和转换
(1)公司债券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但是未在公司登记债券存根薄变更登记者不得对抗公司。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方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是对转换股票与否的选择权主体是债券持有人而非公司。
(五)公司财务与会计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