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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自考法律专业公司法要点解析2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3 14:44:16

二、公司法基本制度

  (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1、公司名称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人格特定化的标记,它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之一,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

  公司名称具有惟一性
,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公司名称的命名受到公司法等相关法规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内容:

  (1)一个标准的公司名称中应当包括四方面的内容:①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须含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凡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其名称中必须包含“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②公司注册机关的行政级别。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在同一登记机关的辖区内,同行业的企业不允许有相同和类似的名字,因此一般要求公司名称中必须冠以公司登记地的地名。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不受该条限制。另外,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公司,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③公司的行业和经营特点;④商号,它是公司名称的核心内容,公司名称中当事人唯一可以自由选择的部分。

  (2)公司名称中禁止出现的内容:①有损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②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的;③外国国家(地区)的名称、国际组织的名称;④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等的名称和部队番号;⑤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2、公司住所也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之一,公司设立登记的必备条件。

  (1)公司住所的确定。《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所谓主要办事机构,指管辖全部组织的中枢机构,如公司总部等。公司住所自登记之日起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公司变更住所而未变更公司章程,不作变更登记,则不得以其变更事项对抗第三人。另外,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申请公司成立登记时,申请人必须向登记机关出具“住所证明”。

  (2)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体现:确定诉讼管辖地和诉讼文书送达地;履行地不明确时,住所是确认合同履行地的惟一标准;据以确认公司登记机关;在涉外法律关系中,作为确定准据法之连接点。

  (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

  “点睛之笔”章程和公司的关系好比驱动程序和电脑的关系,公司这个法人只是一个硬件,必须有章程这个规定了内部行为规范的程序软件使它活起来。

  公司章程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全体共同制定。制定公司章程是多人的共同行为,须经全体制定人一致同意。公司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全体制定人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但是,仅此而已,无需登记才生效。

  1、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第11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注意,公司章程对公司员工和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2、公司章程的变更。原则上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不论是绝对记载事项,还是任意记载事项,均可变更,但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不损害股东利益;

  第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第三,不妨害公司的一致性。

  (三)公司资本

  1、公司资本的涵义。在不同意义上使用其涵义也不尽相同,通常有以下几种:

  (1)注册资本,即狭义上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足的、由公司章程记载的、不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且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

  (2)发行资本,是指每股发行价与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乘积,无论股东是否已付清认股款。在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一般不要求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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