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一般规则
A.仲裁协议:条约、条款、专案仲裁协定
B.仲裁庭:最少一人,通常3-5人
C.适用法律:无特别约定则适用《国际法院规约》
D.程序:依约定,无约定由仲裁庭确定
E.裁决:终局
二、法院方式
国际法院
A.组成:①15名法官 ②专案法官(不适用回避) ③书记处
B.管辖:
诉讼管辖
对人:①会员国 ②非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③都不是,须声明愿意接受管辖;对事:①自愿管辖 ②协定管辖 ③任择强制管辖
咨询管辖
C.诉讼程序:①起诉 ②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 ③附带程序
D.判决。除中止诉讼外都作判决,表决时法官不得弃权。判决书宣布之日起对各当事国发生效力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自愿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
诉讼管辖、咨询管辖
国际法院的判决:国际法院的判决属于终局判决,对于国际法院的判决,当事国须承诺遵守。如果任何事件当事国不履行依法院判决所承担的义务时,其他当事国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办法,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
前南国际法庭是联合国安理会设立的,不是国际法院的下属机构,也不是普通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国际海洋法庭
A.21名法官组织
B、当事人范围:①公约的缔约国 ②管理局和作为勘探开始海底矿物资源合同人的自然人或法人③其它授权海洋法庭的当事者
提交海洋法庭的两项补充规定:
A.须用尽当地救助
B.自然人或法人的担保国或国籍国应邀参加司法程序
第九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 战争与战争法
一、战争的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使用武力引起的敌对或武装冲突及由此引起的法律状态。①国家间进行②存在武装冲突事实为突出表现③作为一种法律状态存在
二、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战争法是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和其他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战争中交战方行为的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第二节 战争状态与战时中立
战争的开始:战争的开始,是一种法律状态,它标志着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从和平状态进入战争状态。
两种宣战方式:A.说明理由的宣战声明;B.附条件最后通牒
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条约关系发生变化;经贸往来的禁止;对敌产和敌国公民的影响(没收、征用、破坏、限制集中居住);敌性的确定。
战争的结束:一种法律状态,分两步:停止敌对行动,结束战争状态;
1、敌对行动的停止
A.停战;B.无条件投降;C.停火与休战
2、战争状态的结束(法律上)
A.缔结和平条约;B.联合声明;C.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
战时中立
1、中立国权利
A.中立国领土主权应得到交战国尊重;
B.中立国人员的权益应得到保护;
C.中立国与交战国任一方有权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
2、义务
A.不作为。不支持或帮助
B.防止的义务。防止利用其领土和资源
C.容忍的义务
第三节 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一、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1、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A.“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义务
B.“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义务
C.区分对象原则
D.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原则
2、对作战手段和方法限制的主要内容
A.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作用的使用:①极度残酷武器②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③核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