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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5:42:15

毗连区及有关制度

  毗连区,又称邻接区或特别区,是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对其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类事项行使管制而设置的区域。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沿海国可在毗连区行使下列管制: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律和规

  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毗连区的法律地位不同于领海。沿海国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在毗连区行使某些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毗连区上空。毗连区其他性质取决于所依附的海域,成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我国采取直线基线法,12海里领海宽度,12海里毗连区宽度

  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一)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该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拥有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非沿海国固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

  法律制度: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对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享有管辖权;并具有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在行使此权利时,须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二)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性的;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

  法律制度:

  沿海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沿海国有在大陆架上建造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的专属权利和对这些人工设施的专属管辖权;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权利行使不得对其他国家的航行和其他合法权利构成侵害或造成不当干扰;

  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划订需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

  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缴付费用或实物。费用或实物应通过管理局缴纳。

  甲国为沿海国,但从未发表过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也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过任何活动。现乙国在甲国不知晓的情况下,在甲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对此,下列判断哪些是不正确的?(2000年试题

  A.乙国的行动非法,应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B.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乙国行为合法

  C.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来没有提出大陆架的主张

  D.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或有效占领

  BCD.本题考查的是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即使不行使他国也不得行使,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只有一项权利即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没有科研自由。

  四、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一)群岛水域及其制度

  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之外的海域。

  关于群岛水域的通过制度,公约规定:

  1.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2.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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