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说。主观说认为,只要外国法本身之规定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相悖,即可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它只强调外国法本身的有害性或邪恶性。客观说认为应视外国法适用的实际结果是否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P.95
目前各国立法与国际公约普遍采用客观说。选P.96
各国有关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主要有三种
:1、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这种立法明确规定内国某些法律具有绝对强行性或必须直接适用于有关涉外民事关系,从而表明它具有当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效力。2、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这种方式是在国际私法中明确规定,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内国公共秩序,如有违背即不得适用。3、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这种立法方式就是在国内立法中兼采间接限制和直接限制两种立法方式。P.96
目前已有以下数国在立法中明确使用了“国际公共秩序”或“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或“国际关系中公认的公共秩序”的概念,例如1998年《突尼斯国际私法》、1992年《罗马尼亚国际私法》、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1984年《秘鲁民法典》、《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民法典》、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2002年《俄罗斯民法典》、2000年《哈萨克斯坦民法典》。P.97
排除适用外国法后的法律适用,过去一般是主张在作为准据法的外国法被排除后,就应依法院地法(内国法)来 处理有关案件。此外,还可运用分割的方法。还有学者主张,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被排除后,可拒绝审理案件。P.97
目前中国有学者提倡应在国际私法中导入国际社会本位的观念。P.98
一般认为,一国法院不适用外国刑法、行政法和税法等公法几乎是各国一致的立场。P.99
中国《民法通则》第8章第150条第一次全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就立法方式而言,它采用的是直接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立法方式。中国《海商法》第276条、《民用航空法》第19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62、268条也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P.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