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件不符规定,仲裁机构可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P.394~P.395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即向申请人发出受案通知,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同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送达给被申请人,还应将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费用表各一份同时发送给被申请人,通知被申请人应诉并指定仲裁员。P.395
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提交答辩书。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P.395
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影响按仲裁程序进行审理。P.395
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应在接到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后30天内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P.395~P.396
近年来不少国家已放弃了过去的做法,除极少数国家对仲裁员的国籍有限制性要求外,大多数国家都以立法确认外国人具有被任命为仲裁员的资格。P.396
1994年中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P.396~P.397
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2)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3)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并将推荐名单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至仲裁委员会。P.397
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1)当事人收到仲裁委员会转交的仲裁员的声明书及/或书面披露后,如果以仲裁员披露的事实或情况为理由要求该仲裁员回避,则应于收到仲裁员的书面披露或1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逾期没有申请回避的,不得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该仲裁员回避。(2)当事人对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3)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在收到组庭通知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要求回避事由的得知是在此之后,则可以在得知回避事由后15天内提出,但不应迟于最后一次开庭终结。(4)仲裁委员会应当立即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转交另一方当事人、被提请回避的仲裁员及仲裁庭其他成员。(5)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回避,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回避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该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则该仲裁员不再担任仲裁员审理本案。(6)除上述第(5)款规定的情形外,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终局决定并可以不说明理由。(7)在仲裁委员会主任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P.398
仲裁审理的方式大体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口头审理,又称开庭审理。另一种是书面审理,又称不开庭审理。各国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一般都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