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多拟定示范仲裁条款,以备当事人采用。P.385~P.388
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一)仲裁协议的形式。(二)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三)争议事项的可裁性。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有关国家法律允许采用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中国1994年《仲裁法》规定,对于婚姻、收养、监
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多)P.388~P.389
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机构。1、仲裁机构。这是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最主要、最普遍的机构。中国1994年《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且,此种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2、法院。中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指出: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应当或者应当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P.389~P.391
仲裁地法是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性所适用的主要法律。仲裁地法对仲裁协议的约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仲裁协议的形式。第二,仲裁协议的内容。第三,仲裁协议的可仲裁事项。P.391~P.392
简述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P.392~P.393
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2、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的效力。如各国的仲裁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3、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4、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无效的仲裁协议也是构成有关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有关裁决的理由之一。
简述仲裁条款自治理论。P.393
目前最普遍的观点是,即使包括有仲裁协议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也并不影响该仲裁协议的效力。这就是所谓的“仲裁条款自治理论”。凡以仲裁条款的形式出现的仲裁协议,应被视为与当事人之间有关合同的其他部分相分离的单独协议,即一个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应被视为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构成的,尽管可以认为规定当事人双方在商业利益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为主合同,而另一个以仲裁条款形式出现的仲裁协议为从合同,但这二者不能适用“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随之无效”的一般法理。仲裁条款在整个国际商事合同中必须具有独立性。它的效力只能因主合同的完全履行而终止。它不仅不会因主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而失去作用,反而正因此而得以实施,发挥它作为救济手段的作用。仲裁条款的存在与有效无效,只能以仲裁条款自身的情况作出判断。仲裁条款自治理论被许多国家的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所采用。
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P.394
仲裁机关对仲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的初步审查事项一般包括:(1)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该仲裁机构是否享有对该争议的管辖权;(2)请求仲裁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之内或是否能进行仲裁;(3)是否超过仲裁时效;(4)仲裁协议当事人的名称和仲裁申请书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是否一致等。如仅是某些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