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活动,也有利于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推进民商事领域的国际司法合作与协助。P.321
国际民事管辖权有直接管辖权和间接管辖权之分。P.321
△普通管辖又称一般管辖,它是以被告住所或惯常居所、居所所在国为管辖依据的,实行的是通常所称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特别管辖多为弥补普通管辖之不足
或对某些种类的案件得作变通之处理而依住所之外的连结因素所定的管辖。P.322
△如果以法律直接规定和任意选择为标准,国际民事管辖可分为专属管辖和任意管辖以及排除管辖。P.323
△专属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对某些具有特别性质的涉外民事案件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国家的内国法院行使独占排他的管辖,而不承认任何其他国家的法院对此类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P.323
△世界各国对涉及内国国家的案件,应适用国家安全法规的案件,以及涉及本国不动产、国民身份及本国专利的案件等,往往要由自己的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多)P.323
△平行管辖,亦称为任意管辖或选择管辖,是指国家在主张对某些种类的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同时,并不否认外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在平行管辖中,可由原告选择向内国或外国法院起诉。平行管辖多适用于连结因素复杂多样的有关合同及财产纠纷的案件。P.323
△与专属管辖相对立的是排除管辖。排除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有关内国法院得拒绝行使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P.323
△为求减少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促进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协调,对专属管辖与排除管辖的范围宜尽可能缩小,同时扩大平行管辖的范围。P.323~P.324
△尽管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协议管辖,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类型的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都可以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P.324
△协议管辖与应诉管辖当在第一审中作出,至于上诉审中当事人则不能另行选择其他国家的上诉法院。P.324
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中国境内,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如果被告的住所地同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只要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中国法院也有管辖权。但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以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则可由原告住所地以及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管辖。凡是被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营业所或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或者被告在中国境内有非争议财产的,中国法院均可管辖。P.324~P.325
中国《民事诉讼法》就特别管辖作了详细的规定:(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被告住所地法院可管辖外,合同履行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被告住所地法院可管辖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票据兑付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管辖;(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管辖;(5)因侵权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管辖。而依中国的司法实践,侵权行为地包括加害行为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事故发生地、车辆或船舶最初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7)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而提起的赔偿诉讼,事故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初到达地法院均有管辖权;(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均有管辖权。P.325
中国《民事诉讼法》还就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