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任何一方已受合法婚姻约束;(4)结婚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5)婚姻任何一方非自愿结婚。P.272
一般认为,支配婚姻有效性的法律也可适用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P.272
关于离婚应适用的法律,大体有以下几种不同主张与立法:法院地法,当事人属人法(尤其是本国法),支配婚姻效力(尤
其是人身效力)的法律,选择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P.273
我国《民法通则》采法院地法说。P.273
主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尤其是他们的本国法)的,其主要理由是结婚的实质要件既应由他们的属人法决定,以利于他们的婚姻易在本国获得承认,当然离婚亦得以他们的属人法为依据。P.273
从上世纪中叶以后,在实体法和国际私法上均出现了一种“支持离婚”的趋势,从而在法律适用上采用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加上“结果导向”的规定方式逐渐增加。P.274
根据中国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P.275
根据中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P.275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P.276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姓氏权、同居义务、忠贞及扶助义务、住所决定权、从事职业和社会活动的权利、夫妻间的日常家务代理权等方面的内容。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的解决,大致形成了以下几种理论与实践:(一)适用丈夫的本国法。(二)适用夫妻共同属人法或与夫妻有更密切联系的法律。(三)原则上适用属人法,但在特定问题上得依行为地法。(四)适用结果选择方法。P.276~P.277
夫妻财产关系在民法和国际私法上又称夫妻财产制。其内容包括财产归属与债务责任等方面。夫妻财产制主要区分为两大种类,即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又可分为完全(全部)共同财产制、所得(或收益)共同财产制和延迟(或死亡时)共同财产制。P.278
当代新的立法,不但在婚姻人身效力上已基本上排斥只适用夫一方的属人法的做法,而且在其财产效力上,也多不要求一律只能将支配婚姻人身效力的法律适用于财产效力了。P.279
目前的实体法制度不但大都允许协议选择实行约定财产制或法定财产制,而且只有在夫妻未选择约定财产制时才实行法定财产制。P.279
夫妻财产制中主张对于不动产必得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的,占多数。P.280
关于支配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可否变更目前不少立法取“可变更主义”态度;但也有主张“不变更主义”的。P.281
父母子女关系依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有血缘关系而划分为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P.282
关于子女是否为婚生的准据法,有以下几种主张:(一)父母属人法。1、生母之夫的属人法,尤其是他的本国法。2、子女出生时生母的属人法。3、父母双方的属人法。4、分别适用父母各自的属人法。(二)子女属人法。(三)决定婚姻有效性的法律。(四)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P.282~P.283
就准正的方式和条件而言,有允许依父母事后婚姻而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的;有要求通过认领才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也有由国家行为来确认的,这种办法目前主要是通过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来实现的。P.284
在实践中,各国立法在规定父母子女关系时,主要是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前者,主要是保护教育权、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