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第268条)P.362~P.363
中国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P.366
中国台湾地区1992年7月31日颁布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对中国内地法院民商事判决在台湾的承认和执行作了规定。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前项经法院裁定认可之判决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P.367
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P.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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