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二者的联系在于,它们都产生于国际法上的主权平等观念,都寻求减少由于对外国政府的活动进行司法审查而导致的国际紧张关系。二者的区别在于,国家主权豁免是一种对管辖权的抗辩,只能由外国国家提出此类抗辩;而国家行为理论则是一种“可审判性原则”,是就一国法院对他国国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判提出的抗辩,既可以由外国国家提出,也可由私方当事人提出。
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任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即称为外交特权与豁免。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主要采用职务需要说,但同时又结合考虑了代表性质说。P.335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领事官员和领事馆雇佣人员只有在与其公务行为有关的案件中才能享受接受国法院或行政机关的管辖豁免。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民事诉讼:(1)因领事官员或领事馆雇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的契约所发生的诉讼;(2)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赔偿的诉讼。P.335
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但下列各项除外:(1)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2)违反本条例第25条第3项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外交代表一般免受强制执行,也无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根据该条例第15条规定,上述豁免可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外交代表和其他依法享有豁免的人,如果主动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对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不得援用管辖豁免;放弃民事或行政管辖豁免的,不包括对判决的执行也放弃豁免。放弃对判决执行的豁免必须另作明确表示。P.336
根据《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享有司法和行政管辖豁免。但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享有的司法管辖豁免不适用于下列各项民事诉讼:(1)涉及未明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订的契约的诉讼;(2)涉及在中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的诉讼;(3)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4)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事故涉及损害赔偿的诉讼。P.336
这里所讲的国际组织是指在国际范围内从事活动的由若干国家或政府通过条约设立并取得国际法人格的团体。其中首推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这类政府间组织。在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议批准的《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中,规定这些组织的资产或财产,无论位于何地,也无论处于何控制下,都是享有绝对豁免的。P.336~P.337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P.337
对于诉讼时效的准据法,各国通常都规定诉讼时效适用各该诉讼请求的准据法,即依支配主债务的法律。P.338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P.338~P.339
197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时效期限为4年。P.339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判决作出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而应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P.339
中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