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法原则。对于从债务,英美一般适用交付地国法,也有的国家适用签字地国法,还有的国家则适用付款地国法。P.222
△对于票据权利的取得,一般主张应依票据让与时票据的所在地法。P.222
对有关票据权利人付款请求权及追索权的行使,大都主张适用付款地国法。《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认为应适用
这些行为发生地的法律。P.222
在票据法领域,历史上的三大法系现在已演变为日内瓦公约体系和英美法系两个法系。P.223
日内瓦公约既有统一实体法公约,又有统一冲突法公约。其主要内容包括:(1)票据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同时允许反致和转致;依前项规定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欠缺行为能力,但依签字地法为有行为能力时,应认为当事人有行为能力。(2)票据行为方式,一般依该行为的签字地国法,但支票行为可选择适用签字地国法或付款地国法;如票据行为依前项的规定并非有效,但后续行为与当地法律的规定相符,则后续行为不能因前一行为的不合形式而被认为无效;缔约国得规定其国民在外国所为的票据行为,如系依照其本国法所规定的方式,则对其国境内的其他国民,应为有效。(3)关于债务,公约规定,票据主债务由付款地法支配,从债务由签字地法支配。(4)签字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依出票地的法律来规定。P.223
中国1995年《票据法》第五章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1)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2)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3)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配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适用付款地法。(4)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5)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6)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条约无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P.224
国际许可协议是指许可方同意国外的被许可方使用其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而由被许可方支付使用费的一种合同。P.225
国际许可协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独占许可协议。(2)排他许可协议。(3)普通许可协议。(4)可转让许可协议。(5)交叉许可协议。P.225
国际许可协议的条款大体可以分为三类:(1)商务性条款。(2)技术性条款。(3)法律性条款。P.225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是指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技术供方对技术受方所提出的各种不合理限制的条款,诸如限制销售地区、限制外销数量、限制销售价格、限制技术的使用范围、搭售规定、对研究和改进技术的限制、对改进技术的不对等交换条件,等等。P.226
中国2001年《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1)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2)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为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3)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改进的技术;(4)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之竞争的技术;(5)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和来源;(6)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7)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