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责任。(2)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助成,法院可以按照它的法律规定,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3)在运输货物和行李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就不负责任。但后来《海牙议定书》删除了第三项免责事由。《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享受免责或减责的条件是承运人须证明自己无过失。P.210
《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以每公斤250金法郎为限。P.210
《华沙公约》规定,收货人在收受货物时如发现货物有损坏,应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最迟应在收到货物后7天内提出异议。如果延迟交货,最迟应在货物交由其支配起14天内提出异议。《海牙议定书》将上述两个期间分别修改为14天和21天。托运人有权向第一承运人起诉,收货人有权向最后一个承运人起诉,而托运人和收货人都有权向造成货物损失或延误的一段运输的承运人起诉。各承运人都应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连带责任。P.211
关于诉讼时效,《华沙公约》规定为2年,自航空器到达或应该到达之日或自运输停止之日起计算。P.211
《华沙公约》规定,原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原告缔约国领土内,向承运人住所地或其总管理处所在地或签订合同的机构所在地或目的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程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当事人协议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或变更管辖权的,如果违背该公约的规则,则一律无效。P.211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以统一旧华沙体制下的各项公约和议定书为目标,并在其基础上对国际航空运输规则和承运人责任制度举行了重大修改。新公约的主要修改之处在于:由过错责任制走向严格责任制。公约规定,对于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一个或者几个原因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1)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2)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3)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4)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多)我国已于2005年2月28日决定批准该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约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P.211~P.212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方式。其特点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国际货物的全程运输负责。P.212
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主持下起草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5月在日内瓦会议上获得一致通过,包括中国在内的67个国家在会议最后文件上签了字。公约目前尚未生效。P.212
多式联运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对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各个阶段所发生的货物的毁损或灭失,多式联运经营人都要以“本人”的身份直接承担赔偿责任。P.212
多式联运单据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管货物时签发,根据发货人的选择,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P.213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自其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推定过失责任制。P.213
公约规定: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每包或每一其他货运单位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