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中没有规定,比较流行的做法是适用运输合同的准据法。P.203
调整提单的国际法,目前主要有三个国际公约,即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又称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修改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又称1968年《维斯比规则》)和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又称1978年《汉堡规则》)。《海牙规则》的突出特点是偏重于保护承运人的利益,有利于航运业发达的国家。为了彻底纠正海运关系中承运人与货主间权利义务失衡的状况,1978年在汉堡举行的联合国海上运输全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汉堡规则》。其突出特点是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P.203
《海牙规则》于1931年6月生效。中国并未参加《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的主要规定有:(1)规定了承运人必须承担的两项义务,即提供适航的船舶和适当而谨慎地装载、搬移、配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2)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包括: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管制或依法扣押;检疫限制;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不论何种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闭工厂、停工或限制工作;暴动和骚乱;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减损,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失;包装不良;表示不清或不当;尽到应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但是要求本项免责利益的人对此应负举证责任。(3)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和赔偿期限。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即所谓“钩至钩”原则,即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负赔偿责任的期间,为自货物在装货港挂上船舶吊杆或者吊车的吊钩时起,至货物在卸货港脱离吊钩时止;当使用岸上吊货索具时,概括为“舷至舷”。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或每一计费单位的货物的损害或灭失,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4)根据运输契约有收货权的人在提货时如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害,应当立即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关于货损的书面通知,如果货损不明显,则在提货后3天以内提交。对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算。P.203~P.204
《汉堡规则》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与《海牙规则》相比,《汉堡规则》作了如下重大修改:(1)变更了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改为完全过失责任制度,废除了对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的规定,并且要求由承运人自己证明其无过失,否则应对货物的灭失、损害和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2)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汉堡规则》规定的责任期限是从托运人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日起,至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即通常所谓“接到交”原则。(3)关于承运人的赔偿限额,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4)关于火灾,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火灾犯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可以免责。(5)规定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负连带责任。(6)延长了诉讼时效期间。关于货物运输的任何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承运人交付货物或部分交付货物之日起算,或者在未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自应当交付货物的最后一日起算。P.204~P.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