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中,由于货物买卖合同引起的或与此项合同的违反、终止或无效有关的,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和卖方彼此间的请求权因一段时间的届满而不能行使,此种期间即为“时效期限”。《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将时效期限统一规定为4年。P.196
公约就时效
期限的起算作了详尽的规定:因违约而引起的请求权,其时效应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因货物有瑕疵或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引起的请求权,其时效应自货物实际交付买方或买方拒绝接受之日起算;基于合同订立前或订立时,或在履行此项合同期间的欺诈行为而提出的请求权,其时效应自该项欺诈被发现或照理能够被发现之日起算;因保证期而引起的请求权,其时效应自在保证期内买方将事实通知卖方之日起算;声明终止合同的请求权,其时效应自作出此项声明之日起算;对分期交货或分期付款的请求权,其时效应自每期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时效期限的一般限制不问何种情况,从各种起算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0年。中国尚未参加该公约。P.196~P.197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它不确定以下问题的准据法:(1)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或因某一当事人无能力而导致合同无效或撤销的后果;(2)代理人能否约束本人或某一机关能否约束某一法人或非法人公司或团体;(3)所有权的转移;(4)买卖对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所发生的效力;(5)关于仲裁或选择法院的协议,即使此种协议已载入合同。P.197
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受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支配。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能从合同条款和具体案情得到表现。P.197~P.198
如果当事人未进行选择,依公约规定,合同应当适用缔约时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但在下列情况下,应适用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1)合同谈判和签订是在该国进行;(2)合同约定卖方须在该国履行其义务;(3)合同主要是根据买方确定的条款并通过投标而缔结的。P.198
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这种选择被禁止时,则依拍卖举行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P.198
公约规定,合同准据法适用于以下事项:(1)合同的解释;(2)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合同的履行;(3)买方获得由货物产生的产品、孳息和收入的所有权的时间;(4)买方开始对货物承担风险的时间;(5)当事人之间有关对货物保留所有权的条款的有效性及效力;(6)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包括可以获得赔偿的损失的种类;(7)债的消灭的各种方法及诉讼时效;(8)合同无效的后果。P.198
国际贸易术语是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习惯做法,它是用几个缩写的英文字母来规定不同价格成分、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的专门术语。P.198
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华沙召开了会议,对最常用的CIF价格条件,即“到岸价格条件”制定了一个统一解释的规则。P.199
△FOB(船上交货)是Free on Board的缩写。具体使用该术语时,应在术语后加注装运港。根据FOB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备妥的货物按港口习惯的方式在指定的装运港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履行其交货义务。货物越过船舷后,有关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没有运输货物的义务,该义务由买方承担。在该术语中,指定船的船舷是买卖双方责任、费用、风险划分的关键点。但如果买方未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货地点和所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能收受货物,或比通知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则自规定交货的约定日期或任何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并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前提是货物已划归合同项下,即货物已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的货物。卖方应给予买方货物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