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除非该损害与其他损害相联系。P.257~P.258
《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不管原告是以侵权行为还是以契约不履行为根据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只要符合公约规定的适用条件,即可适用该公约。P.258
《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四种适用顺序:第一适用顺序规定,关于涉外产品责任的准
据法,首先应该适用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内国法,只要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或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第二适用顺序即如果不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则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但也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该国同时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2)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3)该国同时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第三适用顺序即如果上述法律都不适用,原告可以主张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第四适用顺序即如果上述法律都不适用,并且原告没有提出主张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时,则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内国法。P.258
《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依该公约确定的准据法应决定下列问题:(1)责任的依据和范围。(2)免除、限制和划分责任的依据。(3)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害的种类。(4)赔偿的方式及其范围。(5)损害赔偿的权利能否转让或继承。(6)什么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7)本人对其代理人的行为或雇主对其雇员的行为所负的责任。(8)举证责任的规则。(9)时效规则。P.259
中国对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尚未作出专门规定。P.261
对无因管理准据法的选择,主要有以下主张:1、适用事务管理地法。2、适用本人的住所地法。3、适用原委托合同的准据法。P.261~P.262
目前,中国对于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亦未作出规定。P.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