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上述赔偿限额。(五)公约就管辖权作了规定:当在一个或若干个缔约国领土或领海内发生了油污损害事件,或在上述领土或领海内采取了防止或减轻油污损害的预防措施的情况下,赔偿诉讼只能向上述的一个或若干个缔约国的法院提出。中国于1990年1月9日决定加入了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和1973年《干预公海显而易见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P.249~P.251
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多数国家主张适用航空器登记国法。因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体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一般是主张适用被碰或受害方的航空器登记国法。如碰撞双方皆有过错,也可适用法院地法;在同一国家登记的航空器相撞,则可适用它们共同的登记国法。因航空器事故致旅客死亡或物品毁损的侵权行为,目前主要适用有关的国际公约。P.251
《华沙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规定航空运送人权利与义务的公约。它对运送人的责任制度,确定了下列三个基本原则,即:推定过失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禁止免责原则。P.252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国际航空运输规则和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在旅客运输方面,相比较1929年《华沙公约》及其后续的议定书,新公约的主要修改之处在于:(1)由过错责任制走向严格责任制。(2)新公约创立了一种全新的旅客伤亡责任制度。(3)新公约明确了延误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度。(4)在旅客运输中,扩大了传统运输凭证——客票的表现形式。(5)新公约在原有四个法院管辖权的基础上,增加了专适用于旅客伤亡的第五管辖权,即旅客住所地法院。P.254~P.255
1971年订于海牙的《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的目的在于规定由于公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非合同性质的民事责任,并且只适用于涉及一辆或数辆机动或非机动车辆,并与公路、向公众开放的地面,或特定人有权通行的私有地面上的交通有关的事故。P.256
《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公路交通事故的准据法应该是事故发生国家的内国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作为例外处理;其一,如果只有一部车辆卷入事故,且它是在非事故发生地登记注册的,在此种情况下,就适用车辆登记国的内国法来决定驾驶员、所有人或其他实际控制车辆或对车辆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责任;其二,如果有两部或两部以上车辆卷入事故且所有车辆均于同一国家登记时,适用该登记国的法律;其三,如果在事故发生地,车外的一人或数人卷入事故并可能负有责任,且他们均于车辆登记国有惯常居所,适用该登记国的法律。P.256
《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规定,车外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事故发生地国家的内国法。P.256
《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在应适用车辆登记国法时,如果车辆未经登记或在几个国家内登记,则以它们惯常停驻的国家的内国法代替适用。在确定责任时,无论适用什么法律作准据法,都应考虑事故发生时发生地有效的有关交通管理规则和安全规则。P.256
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责任,最初发端于英美国家。P.257
目前,各国对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的并不多。实践中绝大多数国家把产品责任视为一般侵权责任,按照解决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原则来确定产品责任的准据法。P.257
1973年第12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它适用于产品制造人、成品或部件制造人、天然产品的生产者、产品供应者、在产品的准备或分配等整个商业环节中的其他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代理人或雇员等,对产品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责任。损害包括因错误的产品说明或没有对产品的质量、特征或使用方法予以适当说明所造成的对人身是伤害、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但产品本身及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