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P.237
关于确认数据电文归属的问题。《示范法》规定了三种方法。首先,如果数据电文系由发端人自己发送的,则该数据电文当然成为该发端人的数据电文。其次,如果数据电文系由有权代表发端人行为的人发送或系由发端人设计程序或他人代为设计程序的一个自动运作的信息系统发送,则应“视为”发端人的数据
电文。最后,就发端人与收件人之间而言,只要满足了一定的条件,收件人还有权将一项数据电文视为发端人的数据电文,并按此推断行事。P.237
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P.238
对于数据电文的发出和收到地点,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被视为数据电文的发出地点,而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被视为其收到地点。但是,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与基础交易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否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P.238
中国1999年《合同法》也确认了数据电文的书面等同功能。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P.238
中国2004年《电子签名法》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P.239
电子商务合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企业之间的电子合同,即Business to Business模式;用户之间的电子合同,即Consumer to Consumer模式;企业和用户之间的电子合同,即Business to Consumer模式。对于前二种模式,可以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P.239
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合同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P.239
目前,国际上的趋向是放宽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但是同时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P.240
对于电子合同准据法的选择,当今国际上的趋向是:1、扩大当事方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2、强调公共秩序和基本政策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限制。3、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将进一步细化,对电子商务合同的不同种类或者不同环节将规定不同的连结点。P.241
第十三章 法定之债
早在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便主张对侵权之债以行为地法为其准据法。其理论根据乃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个古老的原则。P.242
法国学者巴迪福认为,之所以应适用行为地法,主要基于两大原因,即一是侵害发生地国因此种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最大;一是只有适用行为地法,才能警示人们在为有关行为时得首先对其行为的危害性加强预测并评价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P.242
萨维尼认为对侵权之债应以法院地法作其准据法。P.243
最密切联系说或“侵权行为自体法”说由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即侵权行为应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P.243
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上的几种有代表性的立法实践。(一)以行为地法为主,而以内国法律加以限制。(二)一般以行为地法为主,但以最密切联系或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