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规定它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该项财产为独立的资产,而不是受托人自己的财产的一部分;(2)以受托人的名义拥有该信托财产;(3)受托人有依该信托的条件或法定的特殊职责管理、使用或处分该财产的义务。公约还规定它仅适用于当事人自愿设立并有书面文件为证的信托,而不适用于遗嘱信托。P.154
△公约
规定应首先适用财产授予人明示或默示指定的法律。但如当事人指定的法律中不存在信托制定,那么这种指定无效。如当事人未指定信托准据法时,应适用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如信托管理地、信托财产所在地、受托人居所或营业所所在地、信托的目的及其实现地等均为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可考虑的连结点。(多)P.154
信托的准据法同样支配信托的有效性、解释、效力及其管理。P.154
公约规定了承认信托的基本原则,即根据公约第二章“信托的准据法”确定的法律所产生的信托,得被承认为信托。P.155
公约规定,信托承认的内容为:受托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请求以受托财产清偿债务;受托财产不构成受托人无力还债或破产时的清算财产,等等。P.155
第十章 知识产权
专利权的法律适用:1、专利授予国法说。这是国际上解决专利权法律冲突最普遍的做法。2、
行为地法说。3、综合适用法律说。P.157
商标权的法律适用:1、适用商标注册地法律。这是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对商标实行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采取的法律适用原则。2、被请求保护国法说。3、行为地法说。P.157~P.158
著作权的法律适用:1、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不少国家的立法以及《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均采用或倾向采用这一原则。2、适用作品首次发表地国法。3、综合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P.158~P.159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各种工业产权公约中缔结最早、成员最广泛的一个综合性公约,也是当今国际社会保护工业产权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一个全球性多边国际公约。中国1984年11月14日决定加入《巴黎公约》,公约自1985年3月19日起对中国生效,适用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P.160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1)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2)国民待遇原则。表明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能够享受到的同样待遇。(3)优先权原则。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首次向任一公约成员国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或商标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而以第一次申请日为以后提出的申请的日期。该公约的优先权原则,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是不适用的。(4)强制许可原则。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申请日起满4年或自批准专利日起满3年未实施专利且又提不出正当的理由时方可以采取。强制许可证不可转让。在颁发第一个强制许可证届满2年后,如果专利权人仍无正当理由而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主管部门可撤销该项专利。(5)专利、商标独立原则。不同成员国对同一发明创造批准给予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彼此独立、互不影响的。(6)临时性保护。公约各成员国必须依本国法律,对于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性保护。保护期限与优先权期限相同。(多)P.161~P.162
《专利合作条约》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即它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中国已于1993年8月加入该条约,自1994年1月1日起该条约对中国生效。其主要内容是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