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最有力的保护。物权往往需要登记或注册,而要登记或注册,也只有在物之所在地才能进行。P.144
在现代国际私法中,在立法上规定把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置于物之所在地法支配之下的国家居多数。选P.144
△确定物之所在地,对于不动产和有体动产以及对无体动产而言,其所在地的确定大致有以下方法:
1、对于不动产和有体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应为它们物理上的所在地。2、对于无体动产(包括债权、流通票据与证券、商誉、工业产权等),总的原则是以该项财产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3至于车辆、船舶、民用飞机等常处于运动过程中的有体动产以及装载于上述各类运输工具中、因而也持续变换其所在地的货物所在地的确定,大体有以下不同做法:对于处在运动或运输过程之中的有体动产,如车辆、商船或民用飞机等,以其注册地(港)作为其所在地。但亦有以企业的主营业所所在地为其所在地的。P.144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适用。关于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但外国法人在所在国因侵害当地国家利益而被内国取缔时,其财产的处理通常适用内国法。在涉外遗产继承问题上,有的国家对遗产不分动产与不动产,概依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处理,而排斥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但有的国家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遗产所在地法。中国的规定即是如此。对夫妻财产制中的动产、亲子关系中产生的抚养费等动产物权,各国规定,一般只适用有关的属人法。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一般主张依占有者属人法处理。国家及其财产在国际交往中享有豁免权,适用该财产所属国家的法律,而排除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P.145~P.146
△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在目前立法中明确规定的仅限于不动产物权以及船舶与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等几个方面。中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只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此外,它还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均为不动产。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的法律。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P.146~P.147
物之所在地法通常适用于下列事项:1、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2、物权的客体范围。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4、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5、物权的保护方法。P.147~P.148
国际破产,也称“跨国破产”,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P.148
单一破产制是指某一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后无需在另一国再被宣告破产,原破产宣告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分布的命令以及做出的处分在各地均为有效。P.148
复合破产制是指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P.149
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普及破产主义起源于法国学者所主张的“破产之上再无破产”或“一人一破产”的法律格言。它认为一国的破产宣告具有完全的国际效力,即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