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5:32:44

许的程序:特别认许程序。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许。概括认许程序(又称相互认许程序)。一般认许程序。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在内国活动的权利。分别认许程序。多P.127~P.128

  外商的活动主要有三种方式:(1)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2)在中国直接投
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3)在中国进行连续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外国公司名义在中国设立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对于采取第一种方式的外国人,中国立法采取自动承认其在本国的主体资格的政策,在程序上属于一般认许。对于第二种方式,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均为中国法人,故不存在认许问题。对于第三种方式,以前中国法律规定不甚详尽,散见于行政法规、政策之中。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行后,中国对外国法人认许的立法有所发展。根据《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的设立程序,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特别认许)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中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作出明确规定: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中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的是特别认许程序。P.128~P.130

  法人属人法,一般主张是决定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即确定法人身份、构成和法律地位的法律。法人属人法主要采法人国籍国法说。P.130

  英格兰法是以成立地作为确定国籍的标准的。P.130

  1992年《罗马尼亚国际私法》采用营业所在何国即具何国国籍的标准。P.130

  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规定法人属人法为法人登记国法,如果法人按几个国家的法律进行登记,或依其主事务所所在地法无需登记,其属人法乃其设立章程所指定主事务所所在地国法;如依设立法人的章程法人并无主事务所,或有几个主事务所,并且未依任何国家的法律进行登记,其属人法为管理中心所在地法。P.131

  1968年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相互承认公司和法人团体的公约》采用标准法说和法定注册事务所所在地国双重标准。P.131

  中国目前对外国法人采注册登记地为定其国籍的标准,并以该国法律为其属人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P.131

  一般地说,法人属人法主要适用于以下事项:(1)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2)法人的权利能力。(3)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4)法人的解散。(5)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问题等。P.132

  是否允许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及其活动的范围、对外国法人的监督以及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限制等问题,是必须适用内国的外国人法的。在具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上,除适用法人属人法外,还得同时受内国的外国人法的约束。P.132

  目前,承认外国法人资格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56年海牙《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的公约》,196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相互承认公司和法人团体的公约》,1979年美洲国家间订立的《关于商业公司的冲突法公约》等。P.132

  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

  法律行为是在有关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表示,设定、变更或消灭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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