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宪法》第3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P.109
第六章 自然人
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首先表现在当事人是否具有外国国籍是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根据之一;其次,国籍是指引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一个
重要因素;最后,国籍又是国家对于在外国的侨民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回到祖国来作为原告进行诉讼时行使管辖权的一种根据。P.111
在国际法上,把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而国籍的消极冲突则是指一个人同时无任何国籍的情况。P.111
在解决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时,必须首先明确的是,一个人是否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只能依该国国籍法来判定。选P.111
解决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在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上有着不同目的:在国际公法上解决国籍冲突,旨在消除多重国籍和无国籍现象;而在国际私法上解决国籍冲突,其目的仅在于确定应适用的当事人的本国法。
简述国籍冲突的积极解决。(多)P.112~P.113
1、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2、在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一,主要有三种做法:(1)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这一做法既为许多学者所倡导,也为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所采纳。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P.113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对于国籍消极冲突下如何确定本国法的问题,该《意见》第181条仅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P.117
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P.113
英美两国的判例对住所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任何人必须有一住所;第二,一个人同时不能有两个住所;第三,住所一经取得,则永远存在,不得废弃,除非已取得了新的选择住所;第四,只有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才享有设立选择住所的能力。P.114
简述住所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P.114
住所在国际私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管辖权和属人法的确定起着重要作用。在当今,英美法系国家等仍采住所地法作为当事人的属人法。在采本国法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里,住所也不失其重要性。在当事人国籍消极冲突的情况下,这些国家一般转而适用当事人在该国的住所地法;在一个复合法域国家里,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最终也常转而适用当事人在该国的住所地法。有的国家甚至还把住所作为指定某些财产关系的准据法的连结点。在国际私法上住所的重要功能还表现在它是行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住所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地域的联系,国籍则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国家的联系。P.114~P.115
居所是指居民暂时居住的某一处所。P.115
在国际私法上,住所、国籍和居所及惯常居所的联系表现为它们都是指引准据法的连结点。P.115
住所冲突产生的原因,一方面主要是由于各国有关住所的法律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另一方面,由于事实认定的不同也可能导致住所的法律冲突。P.115~P.116
对于国际私法上的住所究竟任何认定,大多数学者及法院的实践是采用法院地法说,即主张依照法院地国的住所概念去认定当事人的住所究竟在何处。P.116
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