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4)选择适用合同缔结地法或合同准据法。目前或主张在第一种和第三种中任择一种加以适用,或主张只采合同准据法。P.187
简述中国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的特点。(多)P.188~P.189
1、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从而排除了默示选择的方式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在发生争议后,甚至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都可以协议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如果在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仍不能协商一致作出法律选择,人民法院则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只能是现行的实体法。3、中国法律对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不允许选择适用外国法。4、当事人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凡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的履行、违约的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均包括在内。即除了合同形式和当事人缔约能力之外,当事人选择的或人民法院确定的法律,适用于其他所有合同之争议。5、对于涉外合同的形式要件,必须适用合同中方当事人的本国法。6、涉外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原则上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但行为地法认为有行为能力的也应认为有行为能力。
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也可适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2)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3)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4)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5)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6)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7)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8)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9)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10)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11)关于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12)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13)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P.190
在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时应注意:第一,涉外合同适用中国法作准据法的有以下三种情况:(1)某些种类的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如三种外商投资企业合同);(2)合同当事人合意选择了中国法;(3)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法院认为中国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因而应适用中国法。第二,这里所指的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均应理解为实体法条约或惯例。第三,《民法通则》、《海商法》、《民用航空法》都规定,在适用“国际惯例”时,“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P.190~P.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