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履行;(5)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不履行的后果,包括损失的估算和赔偿方式;(6)各种消灭合同债务的方式的时效;(7)合同无效的后果。P.180
“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基本原则。选P.181
在合同关系中,把最具实质意义的决定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的法律交由当事人自主协议约定,已成为
当代国际私法的一个最显著特点。P.181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主要有明示和默示两种。前者是指当事人通过书面合同条款或特别的书面协议明确表达出来,后者是通过合同的具体情况或当事人的相关行为而表现出来的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图。明示选择因其意思表示明确清楚,所以为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家所普遍接受。中国不承认默示选择。P.181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要求是在订立合同时,同时约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但这种约定亦可在订立合同后另行单独作出,只是事后约定适用的法律不得影响原来合同的成立或使第三人受到不利的损害。P.182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的效力:只要该法律选择的协议是有效的,它当然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和法院的效力。P.182
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只能是被选择国家的实体法。因而在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时,在合同关系上是普遍排除反致制度的。P.182
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并不具有必然排除本可适用其法律于该合同的国家的强行法的效力。如是否涉及法院国或合同准据法所属国的公共秩序等。P.182
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时必须受“善意”、“合法”、以及合同或当事人与所选择法律不得毫无联系、不得有意规避有关国家的强制性法律、不得以损害第三方的利益为目的等方面的限制。P.183
简述在国际民商事活动中,当事人未行使选择法律的权利时,合同准据法如何确定?P.183~P.184
1、部分国家明确规定适用某一客观连结因素指定的法律。如1989年修订的《日本法例》、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中的相关规定。2、从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开始,有的国家规定不同的合同应适用各该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3、从198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起,开始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合同应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然后,再按不同性质的合同,规定什么地方的法律与各该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4、从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开始,对于此种情况,不但规定应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判定应适用的法律,而且进一步明确规定它所指的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应依“特征履行方”的惯常居所地或“营业机构所在地”来确定。
依据“特征履行说”,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各须向对方履行义务,其中,何方的履行起到把此种合同与彼种合同在性质上区别开来的作用者,即可认为他的履行为“特征履行”。P.184
合同自体法,是指当事人意欲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或者在当事人的意思没有明示表达,也不能从情况中推定出来的场合,是指与交易有最密切和最真实联系的法律。P.184~P.185
由于各个国家对缔结合同特别是商事合同的能力的标准各不相同,在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时,大体上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1、适用缔约地法。这来源于古老的“场所支配行为”原则。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巴托鲁斯、萨维尼都是这种主张。3、在多种法律中选择适用。(广泛采用)现代立法对此已广泛采取灵活而更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立场。从1861年法国法院审理李查蒂案后,在当事人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行为地法(缔约地或履行地法)、法院地法以及合同的准据法之间,选择其中认为当事人有缔约能力的法律加以适用的立法日益多了起来。P.185~P.186
对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有以下几种主张:(1)适用合同缔结地法;(2)适用合同履行地法;(3)适用合同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