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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该条例享有著作权。P.177
2001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该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P.177
1992年《实施国际著作权
条约的规定》所保护的外国作品范围包括:(1)作者或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的作品;(2)作者不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居民,但是在该条约的成员国首次或同时发表的作品;(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是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的,其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P.177
第十一章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国际私法上的合同,多指营业所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订立的以提供有形或无形财产或服务(包括劳务)为标的,并且必然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或有关国际条约的适用的协议。P.178
在国际私法中合同的法律适用上,有两个问题素有分歧与争论,即:(1)是把所有与合同有关的问题交由一个法律解决(即单一论或整体论),还是允许对有关问题(如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形式要件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乃至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解释等等)加以适当分割而分别定其应适用的法律(即分割论)?(2)在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是依客观的连结点(如缔约地、履行地、当事人住所或居所地等)来加以规定(客观论),还是应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应适用的法律(主观论)?P.178
对第一个问题,早在巴托鲁斯的学说中便主张采分割论。萨维尼也主张分割论。P.178
对于第二个问题,在法国学者杜摩兰于16世纪中叶提出合同关系应适用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选择的(习惯)法律时止,采用客观连结因素来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一直占据统治地位。此后,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的思想被引入了英国的判例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也隐含有“意思自治”的思想。1965年《意大利民法典》更将它提高到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的地位。P.179
目前,就第一个问题来说,分割论占主流地位。就第二个问题来说,则主观论居主流地位。选P.179
合同准据法确定的三个历史发展阶段:自巴托鲁斯起,主要是指合同缔结地法。这是第一个历史阶段。自杜摩兰提出“意思自治”说以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便进入了第二个历史阶段。到英国学者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提出“合同自体法”理论后,终于逐渐进入了以合同原则上应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而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或法律选择无效时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第三个历史发展阶段,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便是这种方法。P.179
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合同产生约束双方当事人的各种效力的前提,而通过合同以产生约束双方当事人的预期的效力则是合同的目的。因而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是合同关系中最重要的实质问题,其法律适用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P.180
一项在当事人之间通过合意缔结的合同,必有“要约”与“承诺”两个环节。这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被称为“发盘”与“接受”。P.180
最早对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方面的事项曾主张应由“合同缔结地法”来判定。但发展到现在,“合同准据法”已被普遍认为是经当事人协议选择以及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时依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标准由立法规定或法院选取用来支配合同成立与效力的法律。P.180
对于什么是合同关系中最重要、最具实质意义的问题,1998年《突尼斯国际私法》曾将之加以具体化为:(1)合同的(是否)存在;(2)合同的有效性;(3)合同的解释;(4)合同